中西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1-10-18 共1页

  1.违纪处理中警告、终止考试、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成绩、取消中西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等五种处理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考点主考作出决定。

  2.违纪处理中取消当年考试成绩、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等三种处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材料作出决定,并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3.在职人员违反医师资格考试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4.作出违纪处理决定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5.考区办公室于考试结束后把本考区违纪处理情况汇总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6.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理,处理机关应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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