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有关职业病赔付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卫生部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法律还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在工伤和职业病预防、救治、赔偿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意外事故的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目前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地的相关机构;职业病的防治则由卫生部门负责;而工伤保险、赔偿则与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没有什么关系,完全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之间分工表面上很清楚,但不难看出各自为政、互不关联而造成的问题。如下文分析的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与防止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基本上没有联系,无法将工伤保险机制的功能最大化地发挥出来。
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存在明显的与《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