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证各类重大活动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以下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分级管理。

  重大活动分为三级:

  一级:党和国家举行的重大会议和活动、重大国际外交活动、重大国际国内体育赛事等及与之相应的重大活动。

  二级: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洲际体育赛事和国际单项体育赛事活动、国际性重要会议等及与之相应的重大活动。

  三级:市级人民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接待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的级别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一级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并组织实施,对接待单位进行全程食品卫生监督、监测。

  二级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对接待单位进行重点食品卫生监督、监测。

  三级  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并组织实施,进行巡回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食品卫生监测。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一)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期间,建立明确的领导组织机构和参与食品卫生监督的工作网络。

  (二)制定与重大活动级别相应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要求报告并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三)选派专职卫生监督员进驻现场,开展卫生监督、监测和现场快速检测工作;

  (四)收集、整理、通报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信息;

  (五)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六)对指定的、赞助的食品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经营资质、卫生许可、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七)对临时设置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发放临时卫生许可证;

  (八)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食品卫生管理的职责:

  (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重大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选择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具备与重大活动级别相应接待能力的接待单位;

  (三)督促接待单位执行食品卫生规范和要求;

  (四)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建议;

  (五)提供卫生监督监测所需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八条  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管理的职责

  (一)成立食品卫生自身管理组织,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确定专职人员主管食品卫生工作;

  (三)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各项食品卫生监督意见;

  (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污染、食物中毒事件隐患;

  (七)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

  (八)重点危险食品留样48小时,配备专用留样冰箱,专人负责。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备案内容包括:

  (一)主办单位、接待单位、主要联系人、通讯方式,重大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等相关内容;

  (二)驻地分布、食宿安排、供餐单位、方式、地点、重要宴会、旅游活动、指定食品、赞助食品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依据重大活动级别,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告知活动主办单位。工作方案应包括活动概述、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范围、人员职责、监督监测计划、经费预算、信息反馈、食品污染、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做好人员、物资、车辆、后勤等准备工作,必要时对卫生监督员进行专项培训。根据重大活动级别配备现场监督、检测、办公、通讯及交通等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接待单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具备相应接待能力;

  (二)卫生管理组织、责任人和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和近期健康状况,必要时进行粪便细菌培养;

  (四)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及个人卫生状况;

  (五)食品及食品原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合格情况;(六)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七)拟订的就餐食谱;

  (八)食品专用常温、冷藏、密封运输车辆情况;

  (九)对加工制作的冷荤食品、食品工用具等进行微生物检测。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期间,卫生行政部门对接待单位实施的食品卫生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审查确认食谱、食品货源渠道、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加工制作场所、加工程序、冷荤食品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工用具及容器专用、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48小时、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及其它监督检查内容;(二)根据供餐情况和监测计划进行食品微生物监测,开展现场食品毒物快速检测工作;(三)卫生监督人员对现场卫生监督内容及监测结果应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期间,应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一)审查食谱时认定为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

  (二)食品及饮用水监测检出可疑阳性样品的;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四)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超过保质期限的;(五)外购非定型包装的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其他可能存在食品卫生隐患的。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期间,接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整改:

  (一)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环节不符合卫生操作规范的;(二)食品餐具、容器、工用具生熟不分、交叉污染的;(三)生食食品(水果、蔬菜、海鲜等)清洗消毒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四)冷荤食品加工间室内温度高于25℃的;

  (五)食品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食品卫生隐患的。

  第十六条  发现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事件时,接待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可疑食物中毒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进行现场保护;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的行政控制措施。

  第四章  信息沟通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期间,卫生行政部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应建

  立有效的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计划、监督监测结果等信息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告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管辖区域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的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卫生资质、条件设施、安全标准、操作规范、卫生培训、实验室等资料内容。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指领导组织重大活动的机构。

  重大活动接待单位:指具体承担重大活动的接待服务单位。

  审查确认食谱:指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活动接待单位提供的食谱进行卫生学审查的行为。

  食品留样:指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在供餐前对直接入口食品进行冷藏保存备检的行为,留样食品每种不少于一百克并应填写留样记录。

  备餐与供餐时间:指食品加工完成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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