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于特殊疾病的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要求(附件七)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1. 除了对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的任何建议外,作为进入某个缔约国的条件,旅行者可能需要有针对本条例专门规定的以下疾病的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的证明:

  黄热病疫苗接种

  2. 对黄热病疫苗接种的建议和要求:

  (1) 适用于本附件:

  ① 黄热病的潜伏期为6 天;

  ② 经世卫组织批准的黄热病疫苗在接种后10 天开始发挥防止感染的保护效果;

  ③ 保护效果持续10 年;以及

  ④ 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的有效期应为10 年,并从接种之日后10 天开始或,如果在这10 年中重新接种疫苗,则从重新接种之日开始。

  (2) 对离开本组织确定存在黄热病传播危险的地区的任何旅行者均可要求接种黄热病疫苗。

  (3) 如果旅行者持有的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尚未生效,可允许该旅行者离境,但在抵达时可援引本附件第2(8)款中的规定。

  (4) 持有有效的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的旅行者不应被视为嫌疑人,即使他来自本组织确定存在黄热病传播危险的地区。

  (5) 根据附件6 第1 款,所用的黄热病疫苗必须经本组织批准。

  (6) 为了保证使用的操作和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缔约国应在其领土内指定专门的黄热病疫苗接种中心。

  (7) 凡受雇于本组织确定为存在黄热病传播危险地区的入境口岸的每一名工作人员,以及使用任何此类入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乘务员中的每一名成员均应持有有效的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

  (8) 在本国领土上存在黄热病媒介的缔约国可要求来自本组织确定存在黄热病传播危险、而又不能出示有效的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的旅行者接受检疫,直至证书生效,或直至不超过6 天的期限(从最后可能接触感染的日期计算)已过,二者中以日期在先者为准。

  (9) 尽管如此,可允许持有由经授权的卫生官员或经授权的卫生人员签字的免予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的旅行者入境,但须服从本附件前面所述的条款,并被告知有关防范黄热病媒介的信息。若该旅行者未接受检疫,可要求其向主管当局报告任何发热或其它有关症状并接受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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