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7 中规定或根据本条例建议进行的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应质量适宜;由世卫组织指定的疫苗和预防措施应经其批准。应要求,缔约国应当向世卫组织提供适当的证据说明根据本条例在其领土上使用的疫苗和预防措施是适宜的。
2. 对根据本条例接受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人员,应按本附件限定的示范格式发给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以下统称“证书”)。不得偏离本附件中规定的证书示范格式。
3. 只有使用的疫苗或预防措施经世卫组织批准,根据本附件签发的证书才有效。
4. 证书必须由临床医师亲笔签字,他应当是从业医师或其他经授权的卫生人员,负责监督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证书也必须有执行中心的公务印章;但印章不应被认为可替代签字。
5. 证书应用英文或法文填妥。除英文或法文外,也可另用其它语言填写。
6. 对证书的任何修改或涂抹或不填写其中的任何部分,均可使之无效。
7. 证书属于个人,任何情况下不得集体使用。对儿童应发给单独的证书。
8. 儿童不能书写时应由父母或监护人在证书上签字;文盲的签字应由本人以通常的方式画押并由他人注明这是他的画押。
9. 主管临床医师如果认为由于医学原因禁忌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应向本人说明理由,以英文或法文以及适宜时以英文或法文以外的另一种语言说明其意见,而到达口岸的主管当局应予考虑。主管临床医师和主管当局应根据第二十二条第4 款将不接种疫苗或不采取预防措施的任何风险告知本人。
10. 由军队发给部队现役军人的对等文件应当得到承认,可代替本附件所示格式的国际证书,若:
(1) 它包含的医学信息与此种格式所要求的基本相同;以及
(2) 它包含记录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性质和日期的英文和法文说明,适宜时还应有英文或法文以外的另一种语言的说明,其大意是:该文件乃根据本款的规定而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