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0至1847年间,肆虐欧洲的霍乱流行促进了频繁的传染病外交和公共卫生方面的多边合作。其后,1851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卫生会议。1948年世卫组织《组织法》生效,尔后世卫组织会员国于1951年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后者于1969年被改名的国际卫生条例所取代。对1969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分别于1973和1981年做了细微修改。
《国际卫生条例(1969)》的初衷是监测和控制6种严重的传染病:霍乱、鼠疫、黄热病、天花、回归热和伤寒。根据《国际卫生条例(1969)》,只有霍乱、鼠疫和黄热病仍然属法定报告疾病,这表明,如果和当在其领土内发生以上疾病时,各国必须通报世卫组织。
上世纪90年代初,由于一些人所共知的流行性疾病(如南美洲部分地区的霍乱、印度的鼠疫)的死灰复燃和新传染性疾病(如埃博拉出血热)的出现,1995年召开的第四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修订《国际卫生条例(1969)》。
2001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题为“全球健康保障:对流行病的预警和反应”的WHA54.14号决议,决议要求世卫组织支持会员国加强发现和快速应对传染病威胁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2003年5月,关于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WHA56.28号决议建立了向所有会员国开放的政府间工作小组(IGWG),其任务为审查和建议提请世界卫生大会审议的国际卫生条例修正草案。IGWG于2004年11月和2005年2月/5月先后召开2次会议,赞同将最终修正文本提请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世界卫生大会于2005年5月23日以WHA58.3号决议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