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08 共1页
根据卫医政发〔2011〕16号文件精神,拟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11年2月28日前向我部备案,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本省(区、市)乡镇卫生院中人力资源情况分析。包括在岗行医人员的情况,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乡镇卫生院数量、所占比例等;
2.本省(区、市)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