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省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逐步解决我省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问题,加强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医师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二、试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五)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
三、考试对象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象所在单位应为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需求,且通过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招募、定向培养等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的乡镇卫生院。
(二)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中具备《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报名条件,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考试过程单独命题,考试合格者发给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进行执业注册,并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
(三)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
2、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3、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4、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四)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四、考试类别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设临床和中医(指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2个类别。
五、考试时间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
六、考试形式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考点集中审核、考区集中审核、考区集中复审的工作模式。
(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后汇总名单和报名材料上报所属考点,不接受个人办理报名。
(三)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七、考试收费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
八、考试组织管理与实施
(一)组织管理
1、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方式组织和管理,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一起组织,单独命题。
2、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考区、考点三级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并负责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山东考区领导小组为山东省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领导机构,下设考区办公室,负责山东考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各考点承担本市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二)前期准备
1、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中的分布情况,了解本辖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需求。
2、试点申请。考区综合全省情况,向卫生部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申请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
3、做好知情告知。各考点采取网上公示、在媒体发布通告等有效形式,及时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作好记录。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要签订知情告知书并存档,知情同意书内容应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如要变更地点只能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三)组织实施
1、报名及资格审核。报考人员应向其执业的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考点报考。先网上报名,然后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考生所在乡镇卫生院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该乡镇卫生院现有执业(助理)医师具体数量及其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包括保证获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交复印件,由考点验证原件);
(四)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复印件(加盖该乡镇卫生院公章);
(五)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考点验证原件);
(六)毕业证书原件;
(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八)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由考点规定)。
2、考场设置。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和综合笔试单独设置考场,考场设置标准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同。
3、考试资料发放与回交。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料(包括试卷、答题卡等)发放与回收程序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同。答题卡及备用试卷回交时,应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答题卡和备用试卷分开,单独装箱。
4、其他事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卷销毁、违纪考生处理等考务管理其他事项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相同。
九、合格线划定
考试结束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山东考区领导小组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建议合格分数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划定我省合格分数线。
十、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
(一)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省(区、市)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三号黑体。如:
山东XX县
乡镇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考生,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十一、试点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点工作,是解决我省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加强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加快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识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考务,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各地要综合考虑向农村地区定向培养医学生、执业医师招募、对口支援等,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并增强指向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对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试卷安全保密工作。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是考试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考点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保密工作程序,严抓保密制度落实,加强涉密人员审查与培训,切实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四)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各考点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的执业注册、执业情况等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每一位通过此政策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按照本文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依法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