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各市(州)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精神,经请示卫生部,同意四川省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二、试点依据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组织实施。

  三、考试对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

  (二)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规定(2006版)》。

  (三)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四、考试类别

  考试设临床和中医(有规定学历)2个类别。

  五、考试形式

  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六、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

  七、考试组织与管理

  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组织和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并负责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考区和考点负责本省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设置单独考场、单独报送考试答题卡等。

  八、合格线划定

  考试结束后,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建议合格分数线后,四川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建议合格分数线,划定本省合格分数线报卫生部备案后实施。

  九、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省(区、市)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黑体。

  (二)取得乡镇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十、试点要求

  (一)做好知情告知。各考点应当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要告知参加考试的人员,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签订包括上述内容的知情同意书并存档。

  (二)各市州要对本地区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在岗行医人员情况,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乡镇卫生院数量、所占比例等。

  (三)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和通过数量。考试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各地要综合考虑向农村地区定向培养学生、执业医师招募、对口支援等,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并增强指向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对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保密和考务管理,确保考试顺利完成。考点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做好考试试点的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四)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执业注册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每一位通过此政策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按照本文规定进行注册执业。

  十一、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与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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