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22 共1页
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附: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修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