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注销公卫执业医师证?

发布时间:2011-10-18 共1页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篝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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