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29 共1页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疗卫生机构内,从事疗、预防、保健、药、护、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预防、药、护、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2011年度临床以及中药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中护初级(师)、中级等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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