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客观公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务工作是指除命题组卷外与考试有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附件1)。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的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省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考试考务工作。考试管理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第六条 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为考点,考点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第七条 考场一般设在具有计算机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考试定点学校设主考1人,副主考2―3人。
第八条 考区应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和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及考试工作考核制度。
第三章 报名
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试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确定本地区报名的具体时间、地点、报名方法及注意事项,并在报名日前15天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考区按照考试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报名期间各考点设专人负责报名咨询、资格审核、计算机录入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按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报名。
(一)申报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申报表;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4、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二)申报中级资格考试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
(三)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单纯复印件无效)。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考点要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四章 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考场设置应以方便考生答卷、方便监考人员检查、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和考场纪律为原则。
第十五条采用纸笔考试的考点应根据考生人数和类别设若干考场。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生前后左右间距一般应在80厘米以上。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不得使用阶梯教室。考场内应配备2至3名监考人员,考场外应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附件3)。
第十六条 采用人机对话考试的考点应根据考生人数和类别设若干考场,同时设立考场休息室,休息室应与考场相连或相近,考生按要求提前进入休息室。考场入口与出口相分离,保证两场应试人员不得接触。
第十七条 考点应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并于考试前1个月向考生核发准考证(附件4)。在核发准考证前,考区应组织对各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考场,应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考点应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考场,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考场门口应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考场周围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考点负责在各考场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五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兼职人员采取考点聘任并报考点备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试工作程序。未经培训的考试工作人员不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保密工作的条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考试工作人员须执行回避制度,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考试,应主动申明,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考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考点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监考人员”、“巡视员”、“工作人员”等。除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外,未佩带相应工作证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考点负责安排专人昼夜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和值班人员名单于考试前1周通知考区,以便随时掌握、处置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主考人员必须按照《主考工作职责》(附件5)负有领导、组织、管理本考点在考试实施期间发生问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本人凭《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附件6)。
考场内如发生违纪问题,由监考人员按照《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遇有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情况,考区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考试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火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应及时报告考区及考试办公室,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考点在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厂协助做好考试工作。巡视人员要严格遵守《巡视规则》(附件7)。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考点可请当地公安、纪检、监察、保密等部门派人协助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工作。
第七章 试卷的运送、交接和保管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件。必须按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绝对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试卷和答题卡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2人。试卷和答题卡交接双方对试卷袋种类、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由双方在试卷和答题卡交接单(附件8)上签字。办好交接手续后,应将试卷和答题卡立即存放在专用保密室内。
第三十四条 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防火、防潮器材。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试卷存放期间,必须昼夜值班。在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五条 试卷和答题卡应当由考区集中保管。考试开始前,考点保存试卷和答题卡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
第三十六条 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试卷袋。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考点将全部试卷和答题卡收齐后,在2日内,必须派专人、专车将试卷和答题卡集中运抵考区,考区在3日之内将答题卡运抵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考试后的试卷和答题卡在运行;交接保管过程中,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试卷在考试结束6个月后销毁,销毁工作由考区统一组织进行,严格履行销毁手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试卷及备用卷。答题卡的保管期限为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6个月,保管期满后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销毁。
第八章 考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考务信息包括各种与考务工作有关的报表和电子文本。考务信息是考试管理、资格审查、阅卷平分、成绩管理和考试结果统计分析的基础。
第四十条 考点按要求使用统一的报名软件。及时、准确录入考生在申报表中填报的信息,在报名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报名信息汇总上报考区,考区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复核。
第四十一条 准考证由考区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六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
考区 考点 年度 报考专业 报考类别 序号
第四十二条 考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汇总工作,并将汇总后的软盘、考生人数及试卷预定(附件9)情况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有序进行,考务信息的收集、录入、汇总、报送应确保准确无误。未经批准,不得更改考务信息报表和电子文本。
第四十四条 考试信息公布前属于国家秘密,考区对考试信息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涂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考试工作纪律
附件2 **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附件3 监考人员守则
附件4 准考证
附件5 主考工作职责
附件6 考场规则
附件7 巡视规划
附件8 试卷、答题卡交接单
附件9 软盘、考生人数及试卷预定
附件1
考试工作纪律
第一条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监考、巡视等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试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命题和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试卷保管、运送、监考、评卷、登录分等)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年举行的考试。如有亲属参加考试的,考试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参与当年考试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资格考试实行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各级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命题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培训部门亦不得参与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未启用前属国家绝密资料,考试成绩、统计信息、分析资料在未公布前属秘密资料。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程序的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与试题有关的任何情况。
第五条 未经卫生专业技术考试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刊登或翻印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监考人员守则
第一条 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第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四条 考试前清理考场,核对考号、考试科目。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试卷类别、是否是本单元考试试卷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第五条 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直接进入考场。
第六条 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核对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在考生坐定后,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分发答题卡,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中的姓名、考号及科目。
第七条 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核对试卷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当众启封试卷袋。开考前5分钟发卷。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时,及时更换试卷;发现试卷漏印、重印、错印时,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第八条 考生得到试卷后;监考人员指导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是否有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并提醒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
第九条 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第十条 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按准考证存根逐一核对考生试卷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如实地记录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同时在答题卡中填涂违纪标识,没收违纪证据,交考点备查。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如实记录考生考号,并在缺考人员答题卡中填涂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缺考标识。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不得对考试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予当众答复。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又要耐心说服,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未经主考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第十六条 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第十七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进行如下事项:
(一)督促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课桌上;
(二)检查核对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
(三)按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大到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答题卡;
(四)收齐答题卡和试卷后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八条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场记录中应到考生数、实到考生数、缺考人数、作弊取消单元成绩人数、总卡数、缺考卡数、空白卡数等栏。考场内出现缺考、作弊(按规定应给予取消单元考试成绩)情况,应将缺考、作弊人员姓名及准考证号如实记录,按规定填涂答题卡有关信息点,考场记录不得涂改。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做试题、念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将考试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将整理的考试试卷和答题卡送交主考验收,并及时进行封装。对于答题卡,按序号排列装入答题卡袋中密封。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如有违纪行为,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4:表格)
附件5
主考工作职责
第一条 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
第二条 选聘有关工作人员,并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三条 组织进行监考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包括考试有关规定、试卷装订和密封等内容。
第四条 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和考场布置情况。
第五条 负责掌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信号。
第六条 及时了解考场考试情况,并向考点报告考试进展情况。
第七条 妥善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督促考场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考生,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八条 在试卷发放过程中发现试卷缺损,错装或答题卡有质量问题,确需调剂的,有权批准予以调剂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组织并检查试卷装订、回收,防止错装、漏收试卷。
附件6
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前1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试开始1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不得退场。参加人机对话第二场考试的考生须在开考前60分钟进入考场休息室。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及考场休息室除携带必要的文具(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外,禁止携带书籍、纸张、笔记、涂改用品、报刊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第三条 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按照要求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区、考点和填涂准考证号等规定的信息。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作废。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开始答题。
第四条 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禁止使用涂改用品,不按上述规定要求做答的,其答题卡无效。由于考生本人原因造成答题卡损坏的不予更换备用答题卡。
第五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严禁冒名替考。
第六条 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对于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考生可以举手询问。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需中途暂离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八条 考生提前交卷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九条 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课桌上。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和答题卡后,考生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条 严禁除主考、本考场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监考人员将依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办进行处理。
附件7
巡视规则
第一条 巡视人员由考区、考点从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中选派。
第二条 巡视人员派往巡视的地区,根据巡视需要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安排回原籍、家乡巡视。巡视人员必须熟悉考试的政策、规定,工作认真负责,不徇私情,及时制止考试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条 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考试的组织工作,包括考区、考点领导的组成以及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等。
(二)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形式。
(三)检查考点考场设置,包括考点的选择设置情况、考点环境布置情况、考点各项服务设施的设置情况。
(四)检查考试的安全、保密和保管工作,包括试卷保密室的安全情况、密件保管人员值班守卫情况、试卷的分发及回收情况。
(五)检查考前考试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检查考场纪律情况。
第四条 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向其派出的机构写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