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应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四)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五)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含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上各粘贴1张);
(七)申请人的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现所在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的,按照军队执业医师的有关政策执行;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须在军队注销注册,并持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到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