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8 共1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经研究,对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修订如下: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麻醉专业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象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