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析二

发布时间:2009-07-11 共1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问题 

  对此罪应当确定为何种罪名,刑法学界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议,先后提出的罪名有:1.非法得利罪;2.非法所得罪;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4.拥有不能说明之财产罪;5.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罪;6.隐瞒巨额财产来源罪;7.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8.巨额财产来源非法罪。198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199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这两个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文件均采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作为立案侦查的案件名称。1997年12 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罪名,作为犯罪的名称,其确定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科学。合法性原则,是确定罪名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原则,其他原则是由它派生出来的。”但法学界对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合法性,是指所定罪名要符合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而不能凭空杜撰罪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法性 “即使用和表达罪名要以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规定为依据,符合法条的原意”;而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所谓合法性,是指确定罪名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符合立法精神”。
  强调罪名符合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是对的,但仅用这一点来理解罪名确定的合法性原则是片面的和机械的。确定罪名不是简单的白描,而是要在更高的层次上来进行,要有准确的概括。而仅仅通过法条条文分析原意来确定罪名,既不可能准确也是难以实现的。因为“立法原意是什么,并不是十分明确的问题”,而且“刑法一经制定,它就是一种客观存在,与立法原意产生距离。上述第三种观点强调法条的实质,以便准确确定罪名,这种表述是比较准确的。因为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是不同的概念,”第一,刑事立法精神是从宏观方面而言的,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在进行刑事立法时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这些指导思想和原则不通过各个刑法条文具体地表现出来;而刑事立法原意则是从微观方面而言的,是指具体刑法条文的具体意思。第二,刑事立法精神主要制约刑事立法活动;而理解刑事立法原意的意义,主要表现于守法和执法的活动上。⑿因而要较好地理解刑法条文,离不开对立法精神的把握。
  科学性原则是指罪名的确定必须鲜明地反映具体犯罪的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贯彻科学性原则,不能将反映犯罪行为次要的、非本质特征的罪状当作罪名使用。如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确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不能反映该罪行为的基本特征,因为,如前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一部分的简单归纳,其反映的犯罪行为是次要的和非本质的。
  综上,根据确定罪名的合法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确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改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因为:第一,以“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作为罪名,立法者对该种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显而易见,这同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概念本身所含合法与非法界限不清形成明显对照。第二,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涵盖有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犯罪行为方式,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概念则缺少这样一种能够描述犯罪行为方式且在罪名中起核心作用的动词。因为“罪名,它是对犯罪本质特征高度的、科学的概括,而犯罪首先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状态,因此,罪名实际上是对某种被刑法所禁止之行为的本质概括。也正因为如此,罪名首先得体现的是犯罪的行为性。”因此,以“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作为该罪的罪名,一方面反映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性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犯罪的行为性,有利于准确把握国家为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严密法网、严格刑事责任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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