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7-11 共1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问题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社会上普遍认为本罪的法定刑偏轻,有放纵腐败犯罪之嫌。在本罪的法定刑设置问题上,将本罪作为不作为犯罪还是持有型犯罪得出的结论是截然不同的。若将本罪作为不作为犯罪, 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法定刑应该加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所以屡屡发生且数额特别巨大,并非财产总是真的来源不明,而在很多时候是行为人想借本罪逃脱更为严厉的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成立,可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通过贪污、受贿等途径获取而故意隐瞒、拒不说明,贪污、受贿罪的成立则不存在这种情形,故前者的主观恶性较之后者要大,当然社会危害也大,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理应重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