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7-11 共1页
应注意区别非法条竞合的情形
首先,应把法条竞合时确定罪名问题与法条列举性犯罪的规定加以区别。所谓列举性犯罪就是指刑法针对某种犯罪的不同形态,设有列举性规定。这种列举性犯罪的情况属单一罪,而不是法条竞合,不属本文所讨论的问题。
此外,还应将法条竞合时确定罪名问题与同一犯罪具有两种以上选择情况的罪名确定问题相区别。有些法条针对同一犯罪行为规定了几种情况,这几种情况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来确定罪名。只要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种,便构成该罪,即使同时符合几种情况的 , 仍然只构成一罪。这里同样不存在法条竞合问题。例如刑法第 347 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就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当行为人只实施了走私毒品的行为时,应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走私毒品罪”的罪名;当行为人既走私又制造毒品时,则选择与之相符合的“走私、制造毒品罪”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