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表现七

发布时间:2009-07-11 共1页

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

  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对这种侵权行为,依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特点主要有:
  1.侵权行为是地而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行为;
  2.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施工人违背其应有的注意义务所致;
  3.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为施工人。
  因地而施工而致人损害的多为人身损害,通常还由此带来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就是侵权行为经受害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如果施工人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客观上已尽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可以免除责任。对此,应由施工人淮证明自己已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风,对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虽属于无过错责任,但在实质上类似于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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