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表现五

发布时间:2009-07-11 共1页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第123条作了概括性的列举,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它的构成 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
  2.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
  3.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责任,通常简称为高度作业的侵权责任,依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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