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专项练习之危害公共安全罪(19)

发布时间:2009-07-11 共1页

采用当街引爆煤气瓶的方式自杀也构成犯罪吗?

  2002年9月4日14时许,秦某与其女友陈某发生激烈争执后,将陈某美容店内的三只煤气瓶拎放至门口,手拿打火机欲引爆煤气自杀。民警赶至现场后对秦某进行说服规劝,秦某不仅无动于衷,反而打开煤气瓶阀门,声称谁进来就立刻引爆。此时空气中充斥着浓烈的煤气味,附近的围观群众却越聚越多。民警见情况危急,立即疏散周围群众,调来两辆消防车备用,同时封闭了附近道路。16时30分,逐渐冷静下来的秦某在其亲属的劝说下放弃了自杀行为。法院以爆炸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3年。
  法律评析:本案中,秦某只是打算自杀,而且最终也没有引爆煤气瓶,为什么还构成了爆炸罪呢?
  在我国刑法中,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很多,如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入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爆炸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另外,由于爆炸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总之,故意进行爆炸,无论以何种方法,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该罪。法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的爆炸行为虽然是为了自杀,但结果却危害了多数人的生命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性质上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应当以爆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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