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7-11 共1页
每股收益准则概述
每股收益是指在某一个会计期间内平均每股普通股获得的收益,只有普通股才计算每股收益。作为一种财务信息,每股收益日益受到财务分析团体、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重视,所以就有必要对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进行规范。
目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制定有“每股收益”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第33号准则中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等做出了规定。(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均按照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的规定提供每股收益信息。按照该“内容与格式”准则,每股收益的计算应遵从以下规定,即: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如股权结构在本期内发生变动,则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应为年度末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准备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中以利润表附注的形式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提供每股收益信息。
现行的关于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没有要求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以前我国很少存在潜在普通股,所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要求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近几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我国出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潜在普通股。如果还按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来提供每股收益的信息,不考虑这些潜在普通股的影响,那么,所提供的信息就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2.各期间的每股收益指标缺乏可比性
现行的关于提供每股收益的规定没有要求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每股收益。在提供比较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当各期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时,不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这就会使得各期间每股收益指标缺乏可比性。
3.与国际惯例不协调
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稀释的每股收益主要是指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潜在普通股可能向普通股的转换中引起对基本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我国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这种做法明显与国际惯例存在不一致。( 为此,财政部在总结我国经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这是我国第一次颁布关于每股收益的会计准则。
本准则共分四章15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并介定了潜在普通股的概念。
第二章为基本每股收益。本章提出了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并对计算基本每股收益过程中涉及到的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等相关问题做出了规范。
第三章为稀释每股收益。本章提出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并对计算过程中的一些具体细节问题做出了规定。
第四章是列报。本章对企业应当如何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以及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哪些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信息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