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7-11 共1页
对国际准则的突破
对于中期期末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是否应当确认其收入与费用,是值得商议的问题之一。有观点认为在每一中期期末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工作量较大,会加重企业负担,因此不主张确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期财务报告如果不报告收入和利润情况,则中报信息的有用性会大打折扣,因此主张确认。美国和我国台湾在其各自的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中,都明确规定建造合同在中期要与年报相同的基础予以确认;国际会计准则未对此问题做出专门规定,但经向其准则制定者了解,答复是中期期末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中期是要求确认的。本准则采纳了赞成中期确认建造合同的观点,规定“中期期末,如果建造合同尚未完工,应对其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应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所规定的年度终了时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原则相同”,亦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确认与计量。
关于中期所得税的处理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期财务报告中是否有必要确认所得税?二是如果确认,则应如何计量?
对于第一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中期不应确认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通常是以年度所得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准确的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只有在年度收益出来后才能得到,因此不主张企业在中期确认所得税费用。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年度收益(所得)要到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才能计算出来,但它实际是企业在全年逐步赚取的,既然我们要在中期报告日计算收益,那么,为达到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在中报日就应该确认所得税费用,以便如实地反映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准则采纳了后一种观点,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英国、加拿大、中国台湾、香港等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来看,也都主张企业应在中期确认所得税费用。
对于第二个问题,目前我国实务中做法各异,有的企业计算中期所得税时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有的不调整,也有的仅调整永久性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中国台湾、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对于中期所得税计算的规定大体是一致的,即企业必须首先在中期期末预估全年有效税率,然后据以计算中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等相关科目金额,由此可见,它们在中期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都坚持的是一体观,即都必须考虑全年的情况,而且在计算中期所得税时,都必须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就目前情况来说,我们认为采用上述国际通用的做法并不适宜,一是计算太过繁复,二是运用了太多的估计,主观随意性较强。因此,本准则采用了简化的做法,即规定“中期所得税的计算应以中期会计利润总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