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7-11 共1页
财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
从总体上看,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持续经营的编制基础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应当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如果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已明确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不应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如果财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原因。
在评估持续经营假定是否恰当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所能获得的有关未来的信息,这些信息至少应覆盖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的时间。如果企业有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易于获得财物资源,则无须作详细地分析即可得出持续经营的会计基础是恰当的这一结论。在其他情况下,企业应当在确定持续经营假定是否恰当之前,可能需要考虑广泛的因素,包括目前和预期的活力能力、偿债能力和融资来源等。
2.不同期间的一致列报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其一是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其二是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当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化的项目和原因,以及假设未发生变化该项目原来的列示方法、分类和金额,以便比较。
3.重要项目的单独反映
对具备重要性,且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对具备重要性,且性质或功能相似的项目,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
重要项目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金额,以及不单独列示该项目是否影响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比如,本准则利润表中规定的至少应单独披露的项目不包括债务重组的损失,但是如果企业发生了金额较大债务重组,则应考虑单独披露债务重组的金额。
4.项目列报的正确口径
除相关准则另有规定要求或允许抵销外,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不应相互抵销。这是一个过程与结果的辩证关系。不能只看结果不看过程。(银行贷款看流水额)
单独列报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是很重要的,在利润表或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抵消难以让使用者了解已发生的交易、其他事项或情况,以及评价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由于我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于哪些报表项目能够抵销,哪些项目不能抵销,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5.比较信息的提供标准
除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者外,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在国外,对附注也要求提供比较信息,如果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及其从前期至当期的变化过程,企业还应当提供与当期财务报表附注中叙述性信息相关的前期资料。例如,法律诉讼的结果在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尚不确定,到本会计期末仍未解决,则法律诉讼的详细情况应在当期披露。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除确实无法取得前期比较数据外,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数据时,企业至少应当同时列报前一会计期间相同项目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6.其他相关要求
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应当与企业披露的其他信息明显地予以区分。本准则只适用于财务报表,不适用于财务报表或其他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因此将按照财务报表准则编制的信息与其他不受本准则约束的其他信息区分开来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表头要素。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以显著的方式列示以下内容: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二,报表期间。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和列示本准则所要求的全部财务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对外提供。如果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1年,则企业应当披露:(1)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2)年度财务报表涵盖期间短于1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