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会计处理特点

发布时间:2009-07-11 共1页

  位的经营损益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有被投资方经营损益的份额。新准则规定: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1]某企业出资350 000元购买甲公司的25%的股份,具有重大影响。购买时甲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 00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0 000
    贷:银行存款     350 000
  假如出资额为200 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 000
    贷:投资收益     50 000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2] 2003年1月,丙公司出资350 000元购买甲公司的25%的股份,具有重大影响。购买时甲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 00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0 000
    贷:银行存款     350 000
  2003年,甲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50 000元,丙公司应做: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500
    贷:投资收益     12 500
  2004年4月,甲公司宣告发放股利50 000元,丙公司应做:
  借:应收股利     12 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2 5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2 500
    贷:应收股利     12 500
  (3)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因为按照股份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投资方对自己的投资责任只能以出资额为限。
  [例3] 2003年1月,丙公司出资2 000 000元购买甲公司的20%的股份,具有重大影响。购买时甲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 000 000元。
  假设投资后第1年,被投资单位发生经营亏损12 000 000元,丙公司理论上应承担的损失份额为1 200 0000×20%=2 400 000元
  由于超过了出投资额400 000元,丙公司只能确认投资损失2 000 000,400 000在备查帐中登记。
  借:投资收益     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 000 000
  (4)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假如投资后第2年,被投资单位发生经营收益2 500 000,丙公司理论上应得到的收益增加份额为2 500 000×20%=5 000 000元
  由于上期存在400 000元未能入账的亏损,所以本期收益应该先冲减400 000,差额100 000元才能记入本期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 000
  (5)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后确认。
  (6)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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