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排除事由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女大学生李某晚上10点多独自背着一个挎包回校,走到一段僻静的路段时,壮汉蔡某持刀走到其面前威胁,要求李某交出挎包,正当李某犹豫期间,李某的男同学郭某从后面走来,看到自己的同学遭抢劫,郭某就从路旁捡起一块石头,猛然向蔡某头上砸去,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的行为属于:( )
A.防卫过当
B.正当防卫
C.仅属于帮助行为,构成犯罪
D.仅属于见义勇为,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2.李某骑电动摩托车违章撞伤王某,造成王某手、臂骨折。李某送王某到医院治疗,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王某因药物过敏而死。李某的行为对王某的死亡而言属于:( )
A.交通肇事罪
B.过失伤害罪
C.意外事件
D.过失杀人罪
正确答案:C
3.甲被仇人乙追杀,甲穿过公路逃跑,乙追赶甲穿越公路时,被丙超速驾驶的车辆撞死,甲得以逃脱,保住了生命。甲的行为:( )
A.属于紧急避险
B.属于防卫过当
C.构成交通肇事罪
D.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C
4.赵某与钱某是邻居,因生活上的纠纷发生口角,赵某情绪很激动声称不让钱某好活,并立刻去小卖部买了一把水果刀,钱某担心赵某会加害自己,便在赵某回来的路上打伤赵某,导致赵某手臂和腿骨骨折,一个多月没法行走。对钱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
D.故意犯罪
正确答案:C
5.民警李某在夜间巡逻期间,见一火车停放在路边,但是驾驶室内并没有人在,李某觉得可疑便上车去搜查。恰好货车司机乙回来,因为夜黑没有看清李某的警服,误以为是偷车的,便手持木棒向其挥过去喝令李某下车。李某却误以为乙是犯罪分子偷袭,情急之下开枪将乙打死。下列选项中,对民警李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假想防卫
正确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防卫是否过当,要根据人身或财产受到的危险以及防卫的条件等因素决定,不能一概认为对除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就属于过当关于B项,《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几种情况,指的是行为的性质而不是仅指这几种罪名,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一样可以实行特殊的正当防卫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一样构成犯罪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泄露他人隐私
7.张某在公交车上扒窃的过程中,被两个便衣民警抓获,民警将张某双手背铐带往公安机关。路上,张某的朋友郭某和阎某看到张某被两个人扭着胳膊向前走,以为张某和别人打架失败,被对方带走。郭某和阎某商量后,要解救张某,就趁两个便衣民警不备,分别拿砖头砸向两个民警,郭某把一个民警砸成重伤,阎某将另一个民警砸成轻伤。则下列正确的判断有:( )
A.郭某和阎某是假象防卫
B.郭某和阎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C.郭某和阎某构成了共同犯罪
D.郭某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阎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D 解题思路:郭某和阎某以为张某被别人抓去,要解救张某,存在正当化事由的认识错误,属于假象防卫郭某和阎某在没有进行任何询问的情况下,就拿砖头砸向抓捕张某的民警,明显存在过失因为我国刑法不承认过失犯的共同犯罪,所以郭某和阎某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又因为我国没有过失致人轻伤罪所以答案为AD
8.蔡某听说仇人李某扬言要杀自己,于是就找到李某家里将其杀死。蔡某的行为构成:( )
A.假象防卫
B.事前防卫
C.故意杀人罪
D.正当行为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蔡某杀害自己仇人时,没有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蔡某对此也不存在认识错误,因此,蔡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行为和假象防卫,答案为BC
9.蔡某在偷一辆电动车的过程中,被车主郭某发现,郭某要抓蔡某扭送公安机关,蔡某还手,两人发生扭打,两人都被对方打成轻伤,民警赶到后将两人带到公安机关询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蔡某构成了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B.郭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C.蔡某构成了抢劫罪
D.郭某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蔡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车主郭某发现,蔡某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构成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而车主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10.蔡某见王某正在扇自己儿子耳光,便恼怒地冲上去将王某打成重伤。对蔡某行为性质不正确的判断有:( )
A.防卫过当
B.过失致人重伤罪
C.故意伤害罪
D.正当行为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蔡某冲上前去将王某打伤,没有防卫的意思,而是出于伤害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夏天午睡时,辛某和其他两人要进入李某家的房子内盗窃,其他两人托着辛某从一个不大的窗子向房子内钻,辛某只有头部从窗口进入屋内时,李某发现后大声呵斥,并用手按着辛某的头向外推,但辛某仍用力向屋内钻,李某拿来一根木棒击打辛某的头部,致辛某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辛某入室盗窃,在主人李某发现呵斥并向外推的情况下,仍强行向屋内钻以取得李某家的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不过当
12.甲男和邻居乙女吵架,甲男讲道理,乙女却一直谩骂不止,甲男上前扇了乙女两个耳光,乙女停止谩骂。对甲男的行为,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殴打行为
D.伤害行为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甲男殴打乙女,只导致暂时的疼痛、甚至短时间内的皮肤红肿,不会导致器官损害或者功能丧失,因此是殴打行为,不是伤害行为乙女虽然谩骂甲男,但这不是迫的侵害,且甲男也没有防卫的意思,因此,甲男不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13.甲的养鱼塘晚上经常遭人偷鱼,甲就在自己鱼塘的四周围上了电网,并在电网上多处挂上牌子,电网上写着"夜间电网有电,请勿靠近"。两天后,甲的电网在夜间将乙家跑出家门的两头黄牛电死,乙将此事告到派出所。甲电死乙家黄牛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意外事件
C.不构成犯罪,仅是民事侵权
D.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甲在新的不法侵害没有发生时布置电网想要阻止侵害,是事前防卫甲在户外布置电网的行为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并且,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因此答案是D
14.钱某一直想与妻子李某离婚,但是妻子一直不同意。于是钱某便产生杀害李某的念头,但苦于没有机会。一天,钱某与李某约定上山打猎,钱某在出发前一边检查猎枪一边与李交谈,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李某,正好枪支走火,击中了李某,李某顿时死亡。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
A.钱某在主观上是故意
B.钱某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C.钱某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D.钱某在主观上没有罪过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是现代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这里的罪过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本案中,钱虽然起意想杀死其妻,但案发时钱某没有杀妻的念头所以,钱某不具有杀人的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是无认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是否已经有认识或者预见,一般要在案件中用相关的事实表述出来本案中,钱某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本题中并没有相关事实表明钱某已经认识到枪口朝向了李某,相反是在与李某交谈的过程中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李某,这表明赵某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属于无认识的过失
15.甲从加油站买回一桶汽油,在分装汽油的过程中,甲听说自己的儿子正在与他人打架。甲在没有将汽油桶盖子盖上的情况下,就跑出家门,随手将门关上。乙在甲出门后来找甲,见甲的门是虚掩的,就在门口等甲。乙点燃香烟,不料点燃空气中挥发的汽油,导致油桶爆炸。甲和乙在主观上分别是:( )
A.某甲和某乙都没有过错
B.某甲和某乙都是过失
C.某甲是过失,某乙主观上没有过错
D.某甲是故意,某乙是过失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犯罪的主观方面根据生活常识,甲应当预见自己没有将汽油桶盖子盖上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乙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6.李某(女,26岁)是某县机关干部。某日,李某因有事骑自行车外出,晚上8点多钟还在赶回县城的路上,当她走到两个村庄之间的荒野时,一个强壮的农民(男,25岁)拿着一把铁锨站在路旁,借着月光看上了李某骑的自行车,这个农民拦下了李某,要求她把自行车留下。李某看到自己孤立无援,对方身体强壮,手中还拿着铁锨,就答应将自行车给农民,同时提出:自行车上绑着的气筒是自己借别人的,想把气筒解下来还给别人。农民答应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开始解气筒,放松警惕的农民高兴地打量着将要到手的自行车,刚解下气筒的李某趁农民不备,用气筒猛力向农民头上砸去,农民被砸晕,李某骑上自行车赶紧跑。当来到前边一个村庄时,李某不敢再继续赶回县城,看到村口一家农户亮着灯就拐了进去。农户家中有母女两人,李某诉说了刚才遇见的情况,母女很同情她的遭遇,母亲就劝李某住下来,明天天亮再走,李某答应。母亲拉亮屋子里间的电灯,铺好床,安排李某和自己的女儿在一个床上睡下。女孩因为是在自己家,很快就睡着了,李某因为刚才的惊吓,一直睡不着。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听见院子里这家的母亲和一个男子正在讲话。李某听见男子问母亲院子中的自行车是谁的,母亲叙说了刚才李某来家中投奔的经过。男子说刚才拦路抢劫的就是自己。男子叫蔡某,正是这家的儿子。蔡某给母亲商量要把李某杀了,否则,李某回到县城报案,自己就要坐牢,母亲最后答应了蔡某的要求。母亲告诉蔡某李某躺的位置,要求蔡某不要开灯,进去直接把李某杀了算了。李某听到蔡某和他母亲的对话后很着急,但又不敢出去,怕出去就被蔡某母子杀掉。就在蔡某找杀人工具时,李某自己和这家已经睡着的女儿调换了睡觉的位置。蔡某不敢开灯,进到屋子里间,拿刀向床上母亲所说的李某所躺的位置砍去,结果把自己的妹妹当作李某给砍死了。然后,蔡某摸黑将尸体装进麻袋,和母亲一起出去掩埋。趁蔡某母子出去掩埋尸体的时间,李某赶紧骑上自行车逃跑,连夜赶回了县城。
问题:(1)本案中蔡某构成哪些犯罪?蔡某的母亲构成哪些犯罪?
(2)请分析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行为的性质和李某与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行为的性质。李某在这两次行为中构成犯罪吗?如果李某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
(1)本案中蔡某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其中抢劫罪是未遂,故意杀人罪是既遂。蔡某在田野抢劫李某自行车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因为最后没有抢到自行车,所以是抢劫罪未遂。
在蔡某在自己家中打算杀害李某,却误将自己妹妹杀害的行为,因为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所以不妨碍犯罪既遂的认定,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在蔡某准备杀害李某的过程中,蔡某的母亲表示了同意,并向蔡某指使了李某睡觉的位置,蔡某的母亲和蔡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此,蔡某的母亲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蔡某的母亲因为并没有参与蔡某在田野的抢劫行为,因此蔡某的母亲不构成抢劫罪。
(2)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李某正在遭受蔡某的抢劫行为,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击打蔡某的头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任何犯罪。
李某和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过当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在得知蔡某母子要杀自己的时候,没有别的办法,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和蔡某的妹妹调换了位置,属于紧急避险,但李某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了蔡某妹妹的生命,保护的法益和牺牲的法益相等,因此属于紧急避险过当。李某在保护自己的生命时,放任了蔡某妹妹的死亡,因此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五、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17.赵某为A市纺织厂工人,一天下班后,赵在回家的途中看到两个流氓正在殴打一名男性,听声音赵某辨认出被殴打的人正是自己的表弟。赵某于是便冲上前阻止两个流氓的殴打行为,但是却反遭到一名流氓的攻击,赵某为自保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朱某见情况紧急在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下即抓住赵某的左肩试图遏止打斗,赵某误认为朱某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身上的剪刀对朱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赵某被群众抓住。朱某身受重伤,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法院判决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问题:请结合上述案例,就王某行为的性质及其刑事责任的认定谈谈你的看法。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我们认为,赵某的行为确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为:
首先,赵某的假想防卫具有必然性,因为当便衣民警朱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抓住赵某的左肩,在双方搏斗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对方人多的情况下,要求赵某判明来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是属于"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其次,赵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对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赵某在当时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并不能否定其防卫的假想性,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预见其行为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应认为是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