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司法局关于对历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30 共1页

  根据省司法部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有关规定,双鸭山市司法局对历年来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分别就未从事、从事(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职业不发生变更,不再进行备案)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进行年度备案、变更备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度备案

  (一)时间:每年第一季度。

  (二)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市司法局办理备案手续,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登记表》。

  二、变更备案

  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执业变更登记表》。

  三、法律职业资格转档的备案

  在外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已将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转入我市的证书持有人,应在档案转入地市司法局进行年度备案或变更备案。

  在我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已将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转入外市的证书持有人,不在我市进行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

  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证书持有人申请转移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或出具有关证明时,不予受理。

  办公电话:4461566

  办公地址:双鸭山市站前路1号(司法大厦)

市司法局三楼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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