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关于2012年法律职业资格年度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30 共1页

  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扬州市201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法律职业是指在法院任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在检察院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在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在公证处担任执业公证员。

  (二)备案时间

  2011年2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的星期一至周期四的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三)备案地点

  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市政府大院内(扬州市司法局大楼201室或203室,扬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四)备案注意事项

  1、持证人员请认真复习2011年度颁布或修订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内容。备案前,将对持证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内容测试,成绩合格者予以办理年度备案手续;

  2、持证人携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前来办理备案;

  3、年度备案应有本人前来,如确因在国外留学或因病住院不能亲自前来办理备案的,可以委托亲友携带留学或因病住院的手续前来办理年度备案手续。委托办理备案,须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联系电话:0514-87313873   87339672

  扬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Ο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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