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30 共1页
(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申请人可从浙江省司法厅网站自行下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逐项如实填写,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市司法局办理本人报名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三)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杭州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