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司法厅公告

发布时间:2015-01-30 共1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告

根据司法部公告(2011年第105号),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7、18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实施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102号),2011年广西所辖县(市、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前述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法律专业范围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标(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现场确认地点

1.报名方式。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是报名的必经程序。网上报名结束后,广西各现场确认点不再接受现场补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妥善保管个人网报号和密码。

2.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在此期间周六、周日仍为工作日)。

3.现场确认地点。

2011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设十一个考区:南宁考区、柳州考区、桂林考区、梧州考区、钦州考区、贵港考区、玉林考区、百色考区、河池考区、来宾考区、崇左考区。

选择在北海、防城港市确认的报名人员须到钦州考区参加考试、选择在贺州市确认的报名人员须到梧州考区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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