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发布时间:2015-01-30 共1页

  根据司法部公告(2009年第85号),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9、20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将长春市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在我市工作、学习的非长春户籍人员,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

  长春市按照司法部公告要求,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是报名的必经程序。网上报名成功后,请务必妥善保管个人网报号和密码。

  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6月25日,报名人员须在此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

  现场确认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7月17日,每天受理时间为上午9:0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在此期间双休日照常受理)。已网上报名的人员必须按预约时间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指定的确认点进行确认,并现场摄像。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网上报名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须双面复印), 一式两份。

  3、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不要学位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式两份。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一式两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应与户籍证明一致。

  5、非长春户籍的报名人员,须同时提交在我市工作、学习的单位开具的证明。

  6、军队现役军人报名,须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部门介绍信。

  7、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登录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8、按规定缴纳报名所需费用。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经确认当场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厅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在2009年8月25日至9月20日自行登录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

  (四)报名地点

  长春市司法局一楼(青年路6399号,在火车站乘285路车司法局站下车即是)。

  (五)注意事项

  1、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主证和副证。以上三证不全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2、考生现场确认期间,填写的信封是用来邮寄成绩单,如地址填写不详或错误,导致邮寄不到,后果自负。

  司法考试中心
20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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