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30 共1页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发布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成绩核查

  厦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2008年12月5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核查后的成绩通知本人后,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书面申请应载明应试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号、申请核查第几卷成绩、本人联系电话,申请人还应提交准考证的复印件一份。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申请和成绩通知书的发放

  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12月1日至12月20日(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1:00,下午2:40-4:50)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厦门市司法局法规教育处(司法局大楼408室)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手续(详见第四点)。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成绩未达合格线的,我们将在资格申请工作结束后按报名时应试人员提供的地址邮寄成绩单。

  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的具体规定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2份,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2张。

  申请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号码不同的(例如身份证号由15位换为18位的),请务必向工作人员声明,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3、本人报名学历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毕业证原件要交福建省司法厅审验后再退回,退回的时间见我局网上公告);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贴照片处”,另一张用于制作证书,请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

  五、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现居住台湾岛内的,可在接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

  ㈠受理时间

  2008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工作日上午8:00-11:00,下午2:40-4:50)

  ㈡提交材料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二份;

  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

  3.台胞证复印件和台湾居民身份证公证文本复印件;

  4.学历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㈢办理方法

  1.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可直接前往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材料;

  2. 申请人也可以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内将上述申请材料全部寄送至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人不需前往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材料;

  3. 申请人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后,需携带成绩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前往办理领取证书事宜。

  厦门市司法局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