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30 共1页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发布及合格分数线已于11月21日由司法部公告,现就石家庄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发布公告,请有关人员逐项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办理:
一、合格分数线
合格分数线为360分。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15分。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一)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自2008年12月2日至13日,向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人数较多,为保持现场工作秩序、防止拥挤和便于申请资格人员办理手续,请对照本人《准考证》号并按下列时间段分别办理:
12月2日:0813010100001―0813010100400号;
12月3日:0813010100401―0813010100800号;
12月4日:0813010100801―0813010101200号;
12月5日:0813010101201―0813010101600号;
12月6日:0813010101601―0813010102000号;
12月7日:0813010102001―0813010102400号;
12月8日:0813010102401―0813010102800号;
12月9日:0813010102801―0813010103200号;
12月10日:0813010103201―0813010103600号;
12月11日:0813010103601―0813010104000号;
12月12日:0813010104001―0813010104400号;
12月13日:0813010104401―0813010104881号;
(二)申请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可在办理资格申请手续的同时领取);
2、现场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
3、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本人户籍簿(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片4张。要求色彩不得失真,人物清晰,无反光且人头大小适中;为统一标准,照片裁剪时应到现场使用“裁剪器”裁剪。
6、现场填写《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一式二份);
三、申请B、C类资格证书人员转档
符合放宽合格分数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须于2008年12月7日前,持身份证、准考证,到报名地的司法考试办公室领取成绩通知单后进行确认,由报名地司法局将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后,由申请人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市司法局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四、重复申请资格
往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2008年又参加考试且成绩在315―359分之间,符合重新申请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不再受理申请,也不再重复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五、证书升级
往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又重新参加考试并达到360分以上的合格分数线,符合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办理资格申请的同时,需交回原取得的B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予办理证书升级申请手续。
六、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资格申领
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经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的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待司法部确定后另行通知。
七、几点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成绩通知单及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要求清晰、整洁。
(二)填写相关表格时一律使用钢笔(蓝黑墨水)或0.5mm黑色签字笔(申请人自带),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准确,信息完整。填写时认真参考样表,不得填写错误。对于不清楚的内容,经询问工作人员后再行填写。
(三)由于报名时部分人员的通讯地址填写不准确,导致成绩单无法邮寄。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在申请资格的同时领取成绩单。其他应试人员如需领取成绩单,可在2008年12月30日前到报名地领取,恕不再一一邮寄。
(四)提交的照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尺寸(46mm×32mm)洗印和裁剪。为严格统一标准,现场备有裁剪器,裁剪时可到现场使用裁剪器裁剪。照像时除现役军人以外,一律不准着制服或奇装异服。
(五)审核过程中,如审核机关认为申请人需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及时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本人放弃申请。
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