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已不是一次单纯的考试而已,而是涉及一种制度——司法制度。本文从我国司法考试发展历史和中外司法考试制度比较来思考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一、我国司法考试发展进程
我国古代是实行司法行政合一,行政长官也是司法官,因此我国古代没有司法考试制度。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开始于清末。
(一)、清末司法考试制度。
清末面对日益高涨的革命形势,岌岌可危的清政府力挽狂澜,试图通过制宪修法,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等措施来“顺从民意”,缓解社会矛盾。在司法制度领域也仿西方进行了改革,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这是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开始。但是这一制度并没有真正实行。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考试制度。
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颁布了《法官考试条例》,开创了我国司法考试的先河。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法官初试暂行条例》;
1932年,颁布了《司法官任用条例》
1933年,颁布了《考试法》。这体现了孙中山先生“司法、行政、立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思想。
1935年,颁布了《法院组织法》。
南京国民政府以上四部法律的颁布,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司法考试制度,使司法官考试成为了一项全国性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分两次考,第一次进行初试,合格后,再需要在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培训一年后进行再试,两次考试合格后方能成为司法官。
三、新中国成立后。
从1949年-1985年,我国无司法考试制度。这是我国法治的倒退。
1986年,开始了建国后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以后基本是两年一考,至2000年结束。1995年,开始首次法官、检察官任用考试。也是两年一考,至1999年结束。律师、法官、检察官由司法部、最高院、最高检分开组考。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律师法》、《法官法》、《察官法》,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2002年进行了首次司法考试。
二、国外司法考法考试
当今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演绎型法律思维,英美法系是归纳型法律思维。 因此两大法系国家司法考试不尽相同。
(一)、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以德国、日本为例,实行的是法曹一元化制度。
德国司法考试分两次考,第一次:需要受过正规法学教育7个学期(相当于我国法本)满后方可参加第一次考试。
经过第一次考试后,还需要经过二年半的培训后进行第二次考试。 通过司法考试人身份为临时文职人员,可以领取国家津贴。
日本司法考试也是分两次考。第一次主要为知识性考试,通过后为国家准公务员,进入司法研修所学习,研修费用由国家支出。学习一年半后,进行第二次应用能力考试。
(二)英美法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以美国为例,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法官、检察官基本从律师中选拔,司法考试实际是律师考试。美国因是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是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因此美国的法律司法考试第一次为各州自行组织,第二次为全国联考。考试由律师协会组织。
三、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我国司法考试已经进行了6年6次,为一次考,法本和非法本都可以报考。为促进我国司法队伍建设,司法考试改革也迫在眉睫。对此,建议:
(一)实行两次考。
第一次为知识性考试,第二次侧重应用能力考试。这也是当今多数国家的做法。
(二)提高报考条件。
现在司法考试允许非法本专业报考,一些考生没有经过系统法学教育,仅仅凭几个月的应试复习考试通过很难符合法律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应该仿德国、美国,只能是正规法学本科以上毕业,经过系统法学教育方能参加司法考试。
(三)司法考试由律师协会组织。
现在由司法部组织带有明显的官僚性,从这几年司法考试体现出了利益博弈的痕迹。应有一个第三方的非官方组织,这样可以摆脱相互之间的利益纷争。正如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所说:“权力斗争无所不在,仔细分析(司考)政策出台背景时,不难发现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子,部门利益之间、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之间、甚至法学学科之间(司考考什么不考什么争得非常厉害)都可以看到利益之争和权力冲突。”
(四)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实习律师进行适当补贴。
德国、日本对通过司法考试人员都有一定补贴,而我国的实习律师,不但不能以律师身份接案,还要自己陶腰包,交培训费、律师协会会费。这大大加重了实习律师学习成本,很容易使今后从业行成一切向钱看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