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法
考点1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②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备考提示
要注意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销和失效的区别。
考点2 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要件及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1)概念: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问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要件: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4)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①构成要件不同。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而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为特殊要件。具体又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以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②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备考提示
理解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含义、联系和区别。
备考提示
要能够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考点3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考点4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