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精编复习要点(66)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1页

  第七章民事法律基本规定
  一、民事权利主体
  主体类别含义
  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含公民、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国家赋予行政权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文教体卫新闻)
  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类别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发生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时。
  无权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进行代理行为(不违法)。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但得不到本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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