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准则内容
接受监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配合现场检查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配合非现场监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第十七章《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附则
一、惩戒措施: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二、解释机构: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三、生效日期:自2007年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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