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 | 不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
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 | 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
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
对金融机构:不法行为导致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两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
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 ||||
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 | ||||
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 ||||
未按照规定报送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 | ||||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 ||||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 | ||||
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 | ||||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 ||||
违反《反洗钱法》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