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松绑基金和QFII 助推场外资金入市

发布时间:2012-06-21 共1页

  内容摘要:昨日(6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的修订草案、《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QFII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运作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拟修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专户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情况进行了介绍。

  拟放宽QFII门槛和持股比例、降低基金公司准入及业务管制、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支持基金行业创新发展,加快推动基金业向现代财富管理行业转型的措施,密集出台。

  昨日(6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的修订草案、《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QFII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运作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拟修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专户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情况进行了介绍。

  从新的监管内容上来看,体现了放松管制、推动行业创新发展的基本思路,即“拓宽基金公司业务范围、扩大投资标的、松绑投资运作限制、优化公司治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

  为进一步加大引入QFII投资者,《QFII办法》从降低资格要求、增加运作便利性、扩大投资范围、放宽持股比例限制等方面作出修订。按照修订稿,境外长期资金申请QFII资格的要求降至“2年经营时间、5亿美元证券资产规模”,QFII可以自有资金单立账户投资,所有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由20%提至30%,同时拟允许QFII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管理办法》的修订,则适度降低了基金公司准入门槛和业务管制,包括取消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了法律空间;取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和关联持股限制,同时为避免监管套利规定单个或有关联关系股东持股超过50%的,该股东及其控制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管业务。另外,《管理办法》明确允许基金设立专业子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

  与此同时,根据《专户办法》修改稿,监管部门还拟允许基金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通过设立专项计划投资于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收益权以及其他资产。同时,取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比例限制,改为由基金公司与专户业务客户自行约定投资比例。

  基金开展专户业务的管制也将进一步放松,包括可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专户业务、取消费率管制规定、在保留强制托管制度基础上对托管机构不再作要求、不再限制单笔委托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人数等,同时,监管部门还拟优化申购赎回频率安排,并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通过大宗商品平台转让。

  业内人士称,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推动境内外场外资金入市。

  证监会松绑QFII投资范围与持股比例

  持股上限将从20%提高到30%

  持股上限从20%提高到30%;允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证监会昨日就《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QFII资格要求、投资范围与持股比例等进一步松绑。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未来,证监会将继续加快QFII资格审批,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提高QFII投资额度上限。

  据了解,本次《规定》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降低QFII资格要求,扩大投资范围,并放宽QFII持股比例限制等。

  具体来看,为体现鼓励境外长期资金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政策导向,《规定》拟降低QFII资格要求,将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如养老金、主权基金等的经营时间由5年降为2年,证券资产规模由50亿美元降为5亿美元。

  在增加QFII运作便利方面,《规定》将允许QFII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并通过修改相关规定,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需求。

  同时,在目前已经允许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上,《规定》还将扩大其投资范围,允许QFII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监管层还放宽了QFII持股比例,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由20%提高到30%,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

  为加快QFII资格审核,《规定》还明确QFII资格申请文件的电子提交方式,并简化了申请资格文件的要求。

  “由于部分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规模巨大,目前我国10亿美元的QFII额度上限难以满足其投资需求。”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以大型养老金和主权基金为代表的多家机构投资者,在获批QFII资格后,仍在积极申请增加投资额度。

  据透露,证监会将继续加快QFII资格审批,并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提高QFII投资额度上限,增加QFII开立资金账户和运作的便利性,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

  证监会放松业务管制

  完善基金公司股权政策

  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为专业人士持股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空间。

  取消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

  将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由1年延长为3年。

  证监会昨日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拟对《管理办法》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调整,取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延长股东持股锁定期,并对基金公司股东结构、组织形式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修订草案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以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为专业人士持股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草案还取消了变更基金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项目。

  草案同时取消了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和关联持股限制,并加强了董事会、监事会建设。

  修订后的草案取消了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对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在现有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基础上,明确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草案还要求,基金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为避免同业竞争,防止监管套利,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拟要求基金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对目前已达到或超过50%的基金公司,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草案还延长了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将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由1年延长为3年,同时取消股东出让股权未满3年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股权申请的限制。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还将要求基金公司丰富组织形式,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或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公司应强化监管措施,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并加强业务规范,引导公司合规稳健运行。

  此外,此次修订将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资产管理经验由管理公募基金拓宽到具有管理养老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方面的经验,以更好地顺应我国基金公司专业化投资的需要,继续推动基金业对外开放。

  基金专户投资范围放宽比例不设限

  基金专户业务将迎来全面“松绑”。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拟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修订。按照修订思路,基金将可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并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收益权及其他资产,资管计划投资比例限制拟取消,“一对多”账户200人限制也将放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拓宽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放松对基金专户业务的管制,三是加强风险控制。

  具体而言,首先是拓宽投资范围,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项资管计划投资于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收益权以及其他资产;其次是取消投资比例限制,删除有关基金资管计划投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20%以及投资单一证券不得超过10%的规定,使基金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管计划等。

  至于放松管制,证监会拟允许基金公司采用专业子公司的形式开展特定资管业务;取消关于费率管制方面的规定,由基金公司与客户约定收费标准;优化申购赎回安排,增加豁免条款,使“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管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管计划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管计划”可灵活安排申赎,不受目前一季度至多开放一次的限制;保留强制托管制度,但对托管机构不再做具体要求。

  同时,《办法》修订还拟允许基金资管计划份额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并对“一对多”业务人数由不超过200人放宽至不限制单笔委托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人数。

  另外,《办法》还在风险控制上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基金公司开展专户业务的条件;提出基金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制度,须成立子公司才能开展专项资管业务,从而将专项资管业务风险从公募基金剥离出来;同时还将对专项资管业务的监管要求和业务规范予以明确。

  为配合《办法》修订,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修改多个配套规则。

  注册制发起式基金渐行渐近

  监管层修改相关规定,为注册制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

  6月20日,证监会正式公开《关于修改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修改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以及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了空间。

  首先,《决定》删除了第六条第8项关于“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的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并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预留了空间。

  其次,对《运作办法》第十二条,《决定》增加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表述,为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了空间。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次《运作办法》的修改共收到10家机构的14条意见。

  修改意见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建议放宽基金公司固有资金、高管和基金经理的投资范围,允许其投资ETF、封闭式基金;二是要求降低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或锁定期限;三是推出发起式基金操作方面的相关问题。

  “对于放宽投资范围的建议,目前相关工作正在同步进行。”该负责人表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考虑,证监会对第二类建议未予采纳;而关于设立发起式基金,证监会相关部门将专门下发相关通知,明确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放松管制,深化基金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条件成熟时,将研究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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