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办法》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办法》提出,将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将不合格资本工具的过渡期延长至10年。《办法》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将于近日正式对外公布。
《办法》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办法》提出,将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将不合格资本工具的过渡期延长至10年。《办法》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将于近日正式对外公布。
强化商业银行资本约束机制,是加强银行业监管、深化银行业改革的重大举措。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汇报,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新的管理办法透露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哪些新取向?
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
“新的管理办法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的资本监管制度。这不仅体现在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等硬指标上,也体现在原则把握和监管取向上。”浦发银行新资本协议办公室总经理赵先信说,管理办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这与国际监管标准相一致,没有加码、也没有退缩。
专家认为,提高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以及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在监管取向上体现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的接轨。
新管理办法明确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对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同时,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将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框架。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认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不仅与国际监管标准相一致,而且非常必要。近几年银行案件频频发生,在操作风险上应给予更多重视。
与我国银行业实际相结合
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新管理办法建立了比较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
郭田勇说,11.5%和10.5%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这考虑到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也考虑了国内银行业的实际。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均已达标,不会增加银行的压力。
招商银行新资本协议办公室主任文兵说,管理办法听取了商业银行的呼吁,并进行了相应改变,如严格明确资本定义,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同时,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风险权重,下调了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
“这是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像铁道部、交通部等部门发行的债券对商业银行来说,不算主权债券也不算企业债券,此次下调则考虑到风险敞口的设置,有利于商业银行风险权重管理。”文兵说。
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田学思认为,新的管理办法延长了多项指标达标过渡期,如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以及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
田学思说,对各项指标的达标,银行经过多次测算,充分考虑了自身的发展速度和承受能力。监管部门也听取了银行关于标准的意见。因此,对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要求,银行业整体达标问题不大。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毕马威中国大陆银行业主管合伙人于冰认为,大中型银行对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准备起步较早,基础较好。对城商行和农商行而言,同时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相对薄弱,有一定挑战,仍需投入大量精力。
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专家认为,新的管理办法体现了监管层对当下外部环境的认识和考虑。于冰说,今年经济外部环境较严峻,经济转型也处在关键时期,因此本该年初出台的管理办法修改多次才出台,表明监管部门考虑到新规的出台和实施可能对经济有所影响。
管理办法下调了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
郭田勇认为,强调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风险权重,为银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挥着导向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田学思说,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风险权重下调对银行资本优化大有裨益。“发展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不仅有利于资本充足率达标,还将督促银行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升资本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