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草案初定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1页

  谋划长达14年之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简称《条例》)出台的日子或已指日可待。
  “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现在可能还没开门,刚刚迈出一小步。”6月20日,第二次参加“中国《破产法》论坛”的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表示,《条例》初步的草稿基本形成。
  “《条例》草稿将以行政主导的接管为主,倾向于引导银行重整,尽力避免商业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参与《条例》协调组工作的中国政法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告诉记者。其所指的行政主导,再次肯定了《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银监会是提出商业银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权人,并将在重整过程中扮演主要角色。
  参与制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中国人民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告诉记者,基于金融机构在司法权和行政监管权上破产程序的相关性,国务院法制办有意将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破产一并纳入《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条例》有望与央行牵头制定的存款保险条例一并出台。“目前存款保险条例已经制定完成,交由银监会和央行两部门同相关机构进一步讨论协调。”王卫国表示:“条件成熟后,就会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破产不如接管
  金融危机成为促成《条例》快步推进的一动力。
  “雷曼的破产正式把国际金融的危机序幕拉开了。一方面是‘而不倒’,另一方面是破产的影响太了。”蔡鄂生说,“在解决市场秩序、准入退出、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利益之外,可能还有对整个系统风险的判断问题。”
  相比美国、加拿等国存款保险机构主导下的破产制度,《条例》选择走中国特色路。王卫国告诉记者,该草案综合参考了世界银行和巴塞尔协议相关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整合重组问题银行,从而尽量避免银行走上破产路。
  如何认定银行“破产”呢?王卫国称,草案依照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设计了一系列标准,认定权力则在银监会。
  “我们预期的破产程序设计是,行政主导的接管为主,尽量避免让商业银行进入破产程序。”王卫国表达了《条例》的核心思想。所谓接管,是指接管组织根据银监会的决定,全面控制银行并代行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层职权、经营问题银行。接管期内,金融监管机构组织各方,通过内部整合和外部救助等方式,避免撤销或破产。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认为,该条例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给其寻找一线生机,助其“起死回生”,从而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更好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特殊情况下,托管也是可能采取的处理方式,”王卫国解释。从性质而言,托管是委托经营管理,是确定其是否应退出市场前的暂时缓冲性措施,意在托管期内考察银行的真实状况,决定其下一步的处理措施。
  只等存款保险制度东风 
  蔡鄂生表示,目前《条例》的推出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该制度是指,在要保机构或者参加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困难时,对因此受损失的存款人补充一定金额的制度。
  “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存款保险法律法规的规范,破产的条例很难单独处理。”蔡鄂生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也遇到一些问题,即国际金融危机下,政府是否应花代价,负担全保。
  目前存款保险条例已经制定完成,交由银监会和央行两部门会同相关机构进一步讨论协商。尹正友认为,存款保险机构只是作为一个参与机构来负责收购存款人的债权,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
  在回答本报记者《条例》何时出台的提问时,蔡鄂生表示,出台时间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对推动市场的完善,维护存款人的权益。
  不过,蔡鄂生认为,《条例》的研究起草还有一些原则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解决。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能否规定司法机关的责任;金融机构破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两者哪个应发挥更多作用;破产重组究竟是市场重组、行政重组,还是司法上的重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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