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指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的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本级收入。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属于中央财政的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增值税的75%部分,证券交易税(印花税)94%部分,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所得税,利息所得税之外的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的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税之外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增值税25%部分,证券交易税(印花税)6%部分和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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