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9月4日-5日办理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1页

天津市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9月4日-5日办理  

关于公布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03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注册税务师 税法(一) 140 84
税法(二) 140 84
税收相关法律 140 84
财务与会计 140 84
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2009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9年9月4日至5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0至16:3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2009年首次报名的考生已于审核时提交了照片,不用再交照片。

  3、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4、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网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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