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6 共1页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8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10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考五科条件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