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
民用建筑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分别下述规定执行。
(1)构件的使用性检查项目。
(2)构件使用性检查鉴定评级。构件使用性检查按相应项目进行检查后,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2.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
(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的正常使用性,可根据其上部承重结构或围护系统的工作状态进行评估。地基基础的使用性等级确定遵从如下原则:
①当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检查未发现问题,或所发现问题与地基基础无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AS级或BS级。
②当上部承重结构或围护系统所发现的问题与地基基础有关时,可根据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所评的等级,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地基基础使用性等级。
③当一种基础(或桩)按开挖检查结果所评的等级为CS级时,应将地基基础使用性的等级定为CS级。
(2)上部承重结构。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和结构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评定。
①评定一种构件的使用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表10—10规定进行评级。
②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上述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A.一般情况下,应按各种主要构件及结构侧移所评等级,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
B.若上部承重结构按上款评为AS级或BS级,而一般构件所评等级为CS级时,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当仅发现一种一般构件为CS级,且其影响仅限于自身时,可不作调整。若其影响波及非结构构件、高级装修或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时,则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将上部承重结构所评等级调整为BS级或CS级。
当发现多于一种一般构件为CS级时,可将上部承重结构所评等级调整为CS级。
③当需评定振动对某种构件或整个结构正常使用性的影响时,可根据专门标准的规定,对该种构件或整个结构进行检测和必要的验算,若其结果不合格,应按下列原则对①一②条所评的等级进行修正: A.当振动仅涉及一种构件时,可仅将该种构件所评等级降为CS级。
B.当振动的影响涉及整个结构或多于一种构件时,应将上部承重结构以及所涉及的各种构件均降为CS级。
④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按上述的规定,而直接将该上部承重结构定为CS级。
A.在楼层中,其楼面振动(或颤动)已使室内精密仪器不能正常工作,或已明显引起人体不适感。
B.在高层建筑的顶部几层,其风振效应已使用户感到不安。
C.振动引起的非结构构件开裂或其他损坏,已可通过目测判定。
(3)围护系统。
围护系统(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该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
①当评定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时,应按表10—12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其评定标准逐项评级,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A. 一般情况下,可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B.当鉴定的房屋对表10—12中各检查项目的要求有主次之分时,也可取主要项目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
C.当按上款主要项目所评的等级为AS级或BS级,但有多于一个次要项目为CS级时,应将所评等级降为CS级。
②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使用性时,应评定其每种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系统承重部分使用性等级。
③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承重部分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的等级确定。
④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应按标准鉴定评级外,尚应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评定。若评定结果合格,可维持按本标准所评等级不变;若不合格,应将按本标准所评的等级降为CS级。
3.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
(1)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使用功能问题进行评定。
(2)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子单元评定结果,按三个子单元中最低等级确定。
(3)当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按本款(2)评为ASS级或BSS级,但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SS级:
①房屋内外装修已大部分老化或残损。
②房屋管道、设备已需全部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