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经济法考试辅导:信托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委托人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收益情况,并查阅有关信托账目和文件。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违背管理职责、不当处理信托事务,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委托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1年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并要求受托人恢复财产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二)受托人
  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
  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
  (2)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
  (3)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4)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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