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辅导: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1、商业银行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给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或者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法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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