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
1.建设占用国有土地的权属关系。
2.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
(二)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省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的补偿和安置(了解)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劳动力安置。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