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价格的评估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1)转让国有房地产的纳税人,依法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评估机构受理转让房地产评估业务。
  (2)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进行评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评估机构提供有关评估资料的,评估机构应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3)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4)资产评估机构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真实的房地产评估资料,或者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土地增值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上述行为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各级财政、税务和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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