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2.房地产抵押的范围。(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2)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3)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能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房地产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包括以下几种:(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3.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负责投保,并负担保险费。
4.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和管理。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4)抵押人违反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者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的分配顺序如下:(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当缴纳的税款;(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4)依法向抵押权人支付违反合同的违约金和赔偿金;(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